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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報審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許可
1、實施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制發(fā)的《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辦理程序規(guī)定》以及有關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2、實施許可的范圍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
3、實施許可的機關
島內建筑工程,島外高層民用建筑及甲、乙、丙類工業(yè)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核、市一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由市公安消防支隊實施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許可的(1000平方米以上)、由轄區(qū)消防大隊實施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許可的(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眾聚集場所)建筑,其內部裝修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核實施機關為市公安消防支隊。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自留用地建筑已經轄區(qū)消防大隊確認后并取得合法產權的、由轄區(qū)消防大隊實施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許可的(不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眾聚集場所)建筑,其內部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許可的實施機關為區(qū)公安消防大隊。
4、申請許可的申報材料
A、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核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2)市政府核發(fā)的建設用地批準書、用地批復(附紅線圖)或建設基地的《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書》、《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
(3)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方案批復及附圖(復印件);
(4)相關圖紙及資料(含建筑總平面圖、室外給排水總平面圖、建筑、水、電及相關的暖通、燃氣等施工圖);
注意:高層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類生產工藝、儲存項目應提供消防設計專篇(含消防給水、防排煙設計計算書,工業(yè)項目還應提交產品及原材料性質、工藝流程說明)。
B、建設單位申請變更消防設計審核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建設單位書面申請;
(2)原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3)原建筑平面圖;
(4)變更設計圖紙、設計說明等相關資料。
C、已建建筑(依法審批且已竣工)權屬人申請建筑使用功能變更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權屬單位(或買受人)書面申請;
(2)規(guī)劃部門同意建筑使用功能變更的意見;
(3)市政府建設用地批文(附紅線圖)或《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書》(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4)原建筑的消防設計審核及消防驗收意見書或《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土地房屋權證記載為多個業(yè)主共同擁有或按份擁有產權的,需提供全體產權人或買受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
(5)原建筑的相關設計圖紙及資料;
(6)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變更后滿足現(xiàn)行相關規(guī)范、標準及規(guī)定的設計圖紙等書面文件、資料(含建筑總平面圖、室外給排水總平面圖、建筑、水、電及相關的暖通、燃氣等施工圖);
注意:變更后為高層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項目應提供消防設計專篇。
D、建設單位申請建筑內部裝修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2)裝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原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合格的法律文件(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工程可提供《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3)裝修施工合同;
(4)裝修設計、施工單位的有效資質證明。
(5)裝修工程所在建筑或所在樓層的原建筑平面圖;
(6)裝修設計施工藍圖:含平面圖(比例不小于1:150)、立面圖、吊頂圖、吊頂及墻體剖面圖、電氣圖、滅火器配置圖,裝修涉及自動消防設施調整的,應提交具備消防設施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的消防設施調整圖。
注意: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但主體工程尚未經消防驗收合格,且尚未投入使用的在建建筑工程,消防設施已基本施工到位,需申報建筑內部裝修消防設計審核許可的,第(2)款改為原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復印件)及建設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承諾。
5、實施許可的程序和期限
在受理后8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書。
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建筑工程,審核時限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6、申請許可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示范文本 和《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示范文本。